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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局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器新规自今日实施,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

2018-06-01 点击:127 次
2018年6月1日,民航局新规自今日实施,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。
 
民航局发布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也就意味着,今日起,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、有据可查,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合法合规。
 
《管理办法》是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迅速发展、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大批运营企业的大背景下,在民航局充分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而成。《管理办法》共3章20条,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、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,填补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方面的空白。
 
《管理办法》适用于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(含 250 克)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(撒)、航空摄影、空中拍照、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。
 
根据该《管理办法》,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,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: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,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;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,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"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"中完成实名登记;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(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);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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